从事关家河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用途,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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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四川关家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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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关家河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用途,水资源论证”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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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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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55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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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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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资产评估报告,正规资产评估报告,承接资产评估报告,环保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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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关家河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用途,水资源论证

帕克审计评估事务所人才济济、服务周到、精通、能够为企业上市审计、银行贷审计、招标投标审计报告、资产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固定资产评估、资产损失评估、非民营企业审计报告、科技企业申请资质审计报告、人力资源公司审计报告、年检审计报告等提供的筹划方案和审计报告,同时提供验资增资、税务筹划等相关服务;公司在和的各相关机构、职能部门如国资、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银行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树立了良好好的信誉,为公司各项工作的拓展和将来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
审计业务范围:
1、银行贷款审计。
2、招投标审计。
3、领导离任审计。
4、企业年报审计。
5、高新技术技术企业专项审计。
6、双软企业专项审计;
7、其他专项审计(涉税专项审计、所得税汇算、破产审计等)。
8、增资验资报告。
评估业务范围:
1、技术增资评估:提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资产评估业务。
2、知识产权贷款评估:提供专利贷款评估、商标贷款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贷款评估业务。
3、股权转让评估:企业净资产评估、企业总资产评估、负债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4、单项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车辆评估、房地产评估、存货评估、艺术品评估、珠宝评估、海域使用权评估、滩涂使用权评估、林权评估、矿业权评估。
5、品牌资产评估:对有影响力、有度的企业品牌进行价值量化。司法鉴定评估:损失赔偿评估、企业清算评估、拍卖资产评估。
6、项目决策评估:投资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请致电与我,我们愿意竭诚为您服务。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就目前学术界和执业界的普通共识,资产评估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是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
一、资产评估的种类
1.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分为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
2.按资产评估与评估准则的关系分为完全评估和限制评估.
3.按资产评估对象及适用原则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特点
市场性,公正性,性,咨询性.
三、资产评估的功能
(一)__ 评价及评估功能
它是指资产评估具有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内在功效和能力.
(二)__ 管理的功能
它是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国家赋予资产评估的特殊功能.
(三)__ 公证的功能
它是指资产业务,评估对象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的特殊性要求资产评估发挥公证作用的职能.
第二节 价值类型和评估目的
一、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 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二、资产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的目的有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之分.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包含着特定目的,而资产评估特定目的则是一般目的的具体化.一是建立了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检查长效机制;二是推动了资产评估准则的贯彻落实;三是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明显提高;四是建立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五是培养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人民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避免盲目建设导致的能源浪费和用能不合理现象,以能源的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掌握该项目生产中能源消耗的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效率,将项目能耗与国内国际水平及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比较;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评价该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通过项目生产对浪费能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方案的可靠性,并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以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1]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编辑 语音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 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 .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修改的决定编辑 语音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二、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条中的“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修改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款第(一)项中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修改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机械设备是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种类多、数量大。一种可行的方式是按其价值大小将设备分为a、b、c三类,并根据其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对于a类设备应实行单项评估;对于b类设备应分类评估;对于c类设备则采用相对较粗的评估方法,分别按设备用途、类型和购入年限分类,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成新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重置成本。设备评估中应注重根据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并确定评估值中所应包含的内容。
程序编辑 语音
1.收集资料
2.设计调查表与评估表
3.核查待估固定资产
4.划分待估固定资产的类别
5.确定评估的价格标准与方法
6.收集和测定各种技术参数
7.计算评估值,编制评估报表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
1.机器设备可以单评估,也可以与企业其它资产一并评估。在清查核实企业资产时,应当注意未进价设备、已经摊销完的设备、租入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以及资产发生使用情况。对于设备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成本法;如果存在着相关机器设备的二手交易市场或较多交易实例时,也可以采取即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能用于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加以评估。外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构成项目: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进口设备关税、大型机器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牌照费、验车费等。自制机器设备的评估,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项目: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机器设备的合理资金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等。进口机器设备如果在国内能够找到替代品,应当参考该替代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由于功能性或实体性原因,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评估价值为零。
2.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价值法,即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该建筑物或在建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消耗,纳入评估范围。这里详细解释一下在建工程的评估。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对于施工建设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如果企业没有将该工程作为在建工程加以管理,则可以按照实际需要,依照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在汇入其它资产中,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已经列入“在建工程”会计项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列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已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其具体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付人等。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当易于划分完工程度、准确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明显存在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以及经济性陈旧贬值,应在评估时予以扣除。在正常施工建设、正常支付工程款项,开工时间距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扣除,再按照各项费用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得出评估价值。建成即可盈利的在建项目,可以采取收益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估计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扣除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都可以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如果存在着比较发达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惯例进行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根据取得现有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尽相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依据各个城市的基准地价作为现行公允地价,算为评估值。如果已经颁布的基准地价对当地的地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时,才能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基本情况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对土地使用权加以评估。同时还应当了解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适用范围及其他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或遗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照出租期限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当一方不以土地使用费出资,但是由设立的公司缴纳土地使用费时,评估人计算各种开发、配套等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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