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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
财税〔2014〕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
《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按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条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
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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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0年,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需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由于审核确认需要时间,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社会组织申请后还没有被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例如,2020年5月26日,《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十九批、2017年度十二批、2018年度十批和2019年度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对外发布。其中不仅有2019年度的,甚至还有2015年度的。
这就导致他们中很多实际上是符合条件的,但因为时间原因,无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针对这一客观事实,此次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在资格有效期内,要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是否有可能进一步调整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的发布对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是一个的利好。按照新的规定,将会有新的一批社会组织获得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他们是谁呢?我们拭目以待。
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仍然存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主要针对的是2020年度-2022年度,这些规定是否有可能进一步调整为长期政策呢?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没有可能被直接重新调整呢?
从这次人事安排看,岸田维持了政权“骨架”,保留了一些关键职位人选,包括内阁官房长官松野博一、外务大臣林芳正、自民党副总裁麻生太郎、干事长茂木敏充等。但总体而言,这次人事调整的幅度相当大,除岸田以外的19名阁僚中仅5人留任,5人曾担任过阁僚,其余9人均为入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