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设备评估,重庆设备评估,生产设备评估,机器设备评估 |
面向地区 |
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格标准,然后根据评估价格标准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科学地选用评估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以变卖单项机器设备为目的的评估,采用现行市价标准一与方法;以结业清理、破产清理为目的的评估,采用清算价格标准与方法:将机器设备入股、投资,以确定获利能力为目的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标准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机器设备的评估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标准与方法。
固定资产评估是固定资产征收、处置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评估涉及面广、性较强,项目单位因人员、技术力量不够,对评估报告是否合理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大多直接依据聘请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忽视了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固定资产征收、处置审计工作实务,阐述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委托程序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
的问题
(一)评估前期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及委托程序存在的问题
1、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与相关规定不符
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审计中发现,主办单位在履行招标或采购程序前就与评估单位签订了意向合同,不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和采购程序的规定。如某项目单位在评估前就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前期工作,待评估单位评估完成出具评估报告后,再与评估单位直接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单位的委托主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评估单位选取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规之规定,如在审计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在处置某湖面资产时,该单位直接聘请评估单位对资产进行评估,而根据该省的相关法规,评估单位的选取应由省国有资源厅聘请,不应该由某国有企业直接聘请,与该省对于评估单位委托的相关法规不符。
加强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评估单位的委托程序及委托主体。项目审计中,对于评估单位的委托及委托主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人员应要求相关项目单位提供评估单位委托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判断委托流程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要关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要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项目特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准确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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